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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垂钓惹祸上身!崇明人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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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7 11: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区农业农村委发布了一起案例:
王某违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垂钓区规定,
进行非法垂钓。
通过这起违法案例,
带您了解,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
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遵纪守法,
共创美好明天。


摘要

2022年12月,崇明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长江岸堤巡逻检查时,于新建港东侧大堤附近发现王某正在利用路亚进行垂钓,执法人员立即出示证件并开展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渔获物1条,无销售获利。

处理结果

本案中,王某垂钓的地点位于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长江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之规定,第三十条“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据悉,王某在明知该地点属于禁止垂钓区域的前提下,抱着侥幸心理进行垂钓,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情节,执法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垂钓管理的通告》(沪农委规〔2021〕13号):长江口禁止垂钓的区域为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长江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第三十条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查获的垂钓典型案件。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垂钓管理的通告》等一系列规范长江垂钓的法律规定相继实施,明确了长江口禁捕区内有中华鲟保护区、刀鲚保护区核心区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在此范围内严禁垂钓。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可开展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垂钓行为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禁止使用禁用钓具,并严禁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


下一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将继续加大监控及巡查力度,一经发现违规垂钓行为,立即采取依法查处措施。广大垂钓爱好者要以此案做到自我警醒,自觉遵守长江“十年禁渔”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学习有关垂钓管理规定,知晓并积极宣传禁钓区域范围、禁用钓具类型,避免对水生生物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共同守护一江碧水。


资料:崇明三农

编辑:郭王旖喆

责编:李琳、郭王旖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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