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部门根据桥身石刻初步确认该桥为清道光年间建造,暂未列入本区文物保护名录。检察官又从属地政府了解到,目前该桥所在村庄已拆迁,土地已收储,已规划新建项目,而这座桥所在地正处在规划中的道路拓宽路段。如不及时保护,将面临拆除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部门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并公布,并根据不同文物保护需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本案中,涉案桥梁桥身石刻显示为清道光年间(1821年-1850年),虽然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该桥并不那么完美,但仍能反映出该时代社会生产生活的面貌,同时也是该地居民祖辈们留给后代的建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