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享受省、市、镇同类型购房、租房优惠政策、户籍或人事档案在东莞市且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与本镇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一)经我市组织、人力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特色人才、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研发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三)属于《东莞市紧缺人才目录》范围的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其他:
1、科技龙头企业、高新技术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重点招引的优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企业以及企石镇重点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的带头人、核心成员(以团队与省市或企石镇签订的协议中列明的成员信息为准)、高管或核心技术人才。
2、获得企石镇荣誉称号或奖励的人才(需经企石镇人才公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镇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五)其他经企石镇人民政府批准享受人才公寓住房但尚未解决的人才。
四、供应对象所属单位范围(在企石镇注册)
(一)科技型龙头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行业的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市级倍增试点企业、协同倍增企业和镇倍增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镇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获得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专家所在企业;镇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团队所在企业;
(四)其他鼓励发展的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明星企业、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
(五)镇重点园区招引的优质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法人单位);
(六)企石镇所属机关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