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变协调中心亦宣布,因应疫情防控需要,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及第131/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第1及第2款的规定要求,自2021年11月23日早上1时起:
1️⃣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须在登上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交通工具时出示采样日后72小时内符合卫生当局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未能出示的非澳门居民可被拒绝入境;
2️⃣废止第18/A/SS/2020号卫生局公告。违反者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应变协调中心强调,有入境前14天内香港旅居史的人士,仍须按经第52/A/SS/2021号卫生局公告修改的第48/A/SS/2021号卫生局公告之要求接受医学观察。
此外,按照卫生局最新修订的127.CDC.NDIV.GL.2020号技术指引,病毒核酸检测结果证明须为由医务专业人员进行或监督下采样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