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泰安市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泰安高新区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已依法划定完成,现将梳洗河、凤凰河等共38条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公告如下:
本轮农村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主要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泰安市河道管理办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技术指南(试行)》《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行业标准及省市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上述管理范围划定为指导性标准,具体管理范围线根据河道实际进行划定。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其他方案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3、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告牌和防汛水文设施。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打井、钻探、建房、建窑、葬坟、开采、取土、挖筑水塘;
(二)倾倒垃圾、渣土、尾矿或者掩埋危及河道安全的物体;
(三)擅自圈筑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线管;
(四)开展集市贸易,进行考古发掘及危及河道安全的垦殖;
(五)其他危及河道安全的活动。
5、禁止游泳、垂钓、游船等危险活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者行为者,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38-8938012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