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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芙蓉建设集团、李小红和屈良元承包凯悦1号城市广场建设的有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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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9 16: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芙蓉建设集团、李小红和屈良元承包凯悦1号城市广场建设的有关情况说明

 

凯悦1号城市广场项目是由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但实际是李小红、屈良元等承包。因李小红、屈良元等是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承包人,挂靠芙蓉公司的资质签定参与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参与投标时,李小红、屈良元等以项目承包名义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行为,李小红、屈良元向株洲芙蓉公司交纳“管理费”,株洲芙蓉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帐户、印章等工程建设中必要的资料和文件,但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

就芙蓉建设集团、李小红和屈两元关于凯悦1号城市广场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李小红和屈良元于2014年3月份签订相关施工合同,需垫资建设至开盘,由于李小红和屈良元的资金未筹集到位,合同履行不下去,到2014年年底所承包的楼栋桩基础建设都没有完成。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为推动楼盘开发建设,迫于无奈湘立公司又与李小红和屈良元重新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单价从1380调整至1588元。之后多次签订补充协议,都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到位2016年政府支帮促工作牵桥搭线引进合作伙伴冠科地产,与施工方再次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共同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以前的违约责任互不追究,合同单价从1588元/㎡下调4%作为结算单价,从2017年1月份开始公司严格按照2016年12月31日所签订补充协议履行义务。而李小红和屈良元一而再,再三的违约,至今都未按协议履行义务。

二、李小红承包隆回锦绣桃源项目签订的承包协议的工程造价为1460元/㎡,与其股东进行结算为1360元/㎡,截留100元/㎡,直接侵占工程款800万元。承包凯悦1号A区3#、7#栋在2017年至2019年间,私自挪用侵占500余万元。屈良元与姚丰秋承包凯悦1号A区2栋,在姚丰秋生病期间,姚丰秋不能监管工程款支付,屈良元私自挪用侵占工程400万元,以致恶意拖欠农民工资。据悉:李、屈二人在隆回承包项目期间,道德品质败坏,包养情妇、打牌赌博,抽逃工程款,肆意挥霍。)李、屈承包建设的项目至今都没有完成工程建设,经常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手段,唆使农民工聚众讨薪。人社局和公安局联合对李小红和屈良元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调查,经人社局和公安局对李、屈承包的凯悦1号项目工程进度款初步核实,对我公司向李小红和屈良元支付的工程款进度公布如下:

1)、凯悦1号3#、7#栋由李小红负责施工,工程总造价:59959922.46,已付60036373.5(含代扣代缴税费及质保金等),已超付76541元;

2)、凯悦1号B区亦是李小红负责施工,工程总造价196640287.32,已付174070842.7(含代扣代缴税费及质保金等),支付比例达89%。

3)、凯悦1号A区2#栋由屈良元负责施工,工程总造价43510952.8元,已付工程款39770222.8元(含代扣代缴税费及质保金等),支付比例达91.16%。

三、至今为止凯悦1号城市广场项目还有200余项未完工项目和需整改的项目,李小红和屈良元对其置之不理,应提交质量监督部门的项目施工资料没有提交,至今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延误工期已达数十月之久,迫于业主信访和群体事件的压力,政府工作组组织质量监督部门确认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被逼无奈交房。

(以下图片是经第三方调查核实的证明材料)

四、李小红、屈良元对外宣称我司拖欠工程款1.8亿元。只是李、屈二人一厢情愿,其负责施工项目的总造价为3亿元,根据工程进度,我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2.74亿余元,至今我司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李小红和屈良元二人负责承建项目的验收合格备案资料,没有收到项目任何的结算申请及任何文字性的付款申请。所谓的1.8亿工程款是李、屈二人勾结相关人员弄虚作假的数据,我公司并不认同。李、屈二人联合株洲芙蓉公司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并查封我司十亿资产一年之久。诉讼行为冠冕堂皇,实际上以诉讼外衣掩盖其非法目的,完全是恶意诉讼,我司必追究责任,并索赔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官司已持续一之久,案情正在调查之中至今未开庭审理,最终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李小红和屈良元为逃避外来债务,在我公司签订了住房、商铺、车位用于第三人抵账,我司要求李小红和屈良元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至今二人未完善财务手续

2020年10月15日李小红、屈良元发来关于同意解除抵债合同的回复函件。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现公司就李小红、屈良元所有用于抵债签订商品买卖合同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关于李小红、屈良元用于抵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官司没有结果之前不得出售、转让和改签或者抵押。如需解除合同,必须三方共同在场方可解除相应买卖合同。

二、李小红、屈良元名下所签订的商品房暂时停止交房、装修,待官司结束后视情况而定。

三、未办理财务手续而签订的商铺、车位合同,请相关关联人退回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交相应房款。

四、我司将依法追究芙蓉建设集团、李小红和屈良元工程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及恶意诉讼所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其诉讼标的将远远大于剩余的工程款数额,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司友情提示与李小红和屈良元有债务往来的债权人及时与李小红和屈良元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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