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陈某妨害清算案(一审)
裁定日期:2017年9月16日
审判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7)浙0681刑初875号
被告人陈某系裕鑫公司、聚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一节事实:2015年11月5日,陈某明知裕鑫公司、聚磐公司即将破产,用他人名义成立易某公司,并以“顾问”身份实际控制该公司运作。
易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同年12月15日,他人真实出资50万元,其余450万元由裕鑫公司通过宣某的银行账户转给他人,他人再作为投资款转入易某公司,易某公司又以货款名义支付给聚磐公司,聚磐公司将其中的440万元转回裕鑫公司,造成易某公司虚假支付聚磐公司货款440万元的假象。
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易某公司账面上向聚磐公司支付货款879万余元,易某公司实际上向聚磐公司购买锦纶丝等共计623万余元,易某公司账面上预付聚磐公司货款余额255万余元,被告人陈漫用虚假走账的方式转移聚磐公司资产184万余元。
2016年7月1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裕鑫公司、聚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陈某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上述情况,并对上述资产予以隐瞒。
第二节事实: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知裕鑫公司、聚磐公司即将破产,将聚磐公司实际掌握研发的技术以易某公司名义申请5项专利,又将聚磐公司名下的4项专利和裕鑫公司名下的1项专利无偿转让给易某公司,且在易某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已经使用上述核心技术进行生产。
经评估,以上十项专利技术评估价为248万余元。
后在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陈某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上述情况,并对上述资产予以隐瞒。
第三节事实:2016年5月19日,裕鑫公司、聚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同年7月1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裕鑫公司、聚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管理人。
在破产清算期间,被告人陈某向破产管理人隐瞒房产,也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购买上述房产时使用裕鑫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查,2012年8月7日,被告人陈某使用裕鑫公司资金支付84万余元购买房产。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使用裕鑫公司资金支付100万元购买房产。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