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5-11根本不构成类似服务,谈何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1-4在构成、含义、呼叫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答辩人对于异议人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不予认可,且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凯悦”、“HYATT”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更何况,答辩人认为中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是无限制的跨类跨行业的保护。被异议商标根本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凯悦”、“HYATT”在中国消费市场上影响力有限,远远没有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异议人主张答辩人侵犯其在先商号的观点不成立,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六、答辩人公司正当合法经营,其申请被异议商标完全是品牌战略的需要,是出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善意目的,根本没有违反异议人所强调的“夸大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七、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指出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的理由,完全是对商标法的不规范使用,扭曲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此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商标局决定第30997775号“凯悦依依”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