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基提效 | 非法买卖烟花爆竹、捕鱼,不可取!
5月25日,中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了解到,中屯小山峡河域有人非法捕鱼。
获悉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两名男子正在用鱼杆钓鱼,民警随即上前对两名男子进行盘查。
经讯问,王某万、杨某江2人均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月25日,东城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商铺门口摆放有少许烟花爆竹,正在售卖,民警随即上前开展调查工作,现场发现各类烟花爆竹22件。经查,该商户并未取得买卖烟花爆竹的相关许可证,属无证经营。随后民警依法将商户吴某英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经询问,吴某英如实供述了其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予以吴某英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镇雄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