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
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做大做强做优文旅经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把民宿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乡村振兴、旅游景区等规划中,科学合理布局。优先对民宿集聚区进行公共服务配套提升改造,加大对通往民宿集聚区的公路提升改造、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宽带、电力扩容、消防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公共设施建设扶持力度。鼓励规划发展民宿集群,推动鼓楼三坊七巷-朱紫坊-鳌峰坊历史文化街区、台江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仓山烟台山历史文化风貌区、晋安鼓岭旅游度假区,马尾琅岐、福清一都、闽侯雪峰山城、闽清梅溪、永泰大樟溪、高新区旗山等片区,以及长乐、连江、罗源滨海旅游区,集中打造一批特色休闲民宿。通过3年—5年努力,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服务高质的民宿发展格局。
二、放宽市场准入。民宿业以县(市)区属地管理为主,本着“惠民、便民”原则,推动“高效受理,集成服务”制度改革,建立一站式民宿联合备案和检查工作机制,放宽民宿市场准入。县(市)区要落实好《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相关要求。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并在申请经营范围中注明住宿服务方面的内容,兼营其它业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属地文体旅部门牵头指导办理本辖区民宿申请事项。
三、引导特色发展。尊重历史文化风貌,合理利用现有的自然环境、人文景观、文物建筑等资源,引导民宿经营者加强对传统艺术、传统民俗、人文典故、地域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传承,做到人居环境、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的有机结合,打造富有文化创意和景观美学的“福派民宿”品牌。支持民宿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拓展餐饮消费、特色文创、手工制造、文化体验、农副产品加工等多元化业态。
林双伟 摄
四、创新经营模式。多渠道招商引资,吸引民宿专家、品牌民宿运营商及旅游投资公司,开展民宿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优秀人才返乡参与民宿创业,积极吸引台商、台湾青年在榕创办民宿,鼓励有意愿的组织和个人下乡租赁民房开办乡村民宿。鼓励通过注册旅游投资开发公司、组建农家乐合作社、村集体入股等方式发展乡村民宿。积极探索农户自主经营型、“公司+农户”型、“合作社+农户”型等乡村民宿发展模式。
五、提高管理水平。鼓励村集体规范民宿发展,组建专业管理机构经营民宿。把民宿从业人员列入乡村振兴、商贸服务业、餐饮住宿业、文化和旅游人才培训计划,不断提升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对民宿房屋安全、消防、食品卫生、文明诚信等方面的监管,守牢安全底线,规范经营管理。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引导开展民宿等级评定,促进民宿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六、加大财政扶持。从市文旅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相关专项中统筹资金,用于扶持民宿发展,并向民宿发展较好的区域倾斜。对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民宿集群片区内的旅游标识系统、智慧旅游系统、主题元素(IP形象)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予以一次性投资总金额7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县区级文体旅部门、民宿行业整合民宿和周边乡村文旅资源,开展民宿主题创意营销宣传。
林双伟 摄
七、加强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业务,推广相关信用类贷款产品,拓展民宿业融资渠道。引导在榕金融机构依托“金服云”平台,扩大民宿业信贷投入,落实优惠利率,加大减费让利力度,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面向民宿经济创新推出“民宿贷”“银担贷”“快惠贷”等特色文旅金融产品,支持民宿创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民宿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八、做活宣传推介。多渠道宣传民宿示范典型,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民宿发展,推出一批有故事、有体验、有品位、有乡愁的民宿。支持依托微博、微信、头条、抖音、小红书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开展民宿创意营销、民宿主题文旅活动,吸引更多消费者。支持民宿与电商平台合作,加大民宿在线上宣传与推广,做旺民宿经济。
九、拓宽经营渠道。把民宿纳入文旅消费惠民、商务促消费活动,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会议培训选择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宿积极参与职工疗休养基地创建评选。
十、健全管理机制。福州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负责研究民宿领域项目审批、建设有关事项,协调解决民宿发展相关问题。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落实日常监管职责,负责抓好民宿开办事前指导、规范引导和安全督查,发现民宿无证照经营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加强民宿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文旅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民宿主题活动与宣传推介、组织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公安部门负责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民宿项目改造建设施工许可、民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开展民宿建筑结构安全评估。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用地的规划和报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做好乡村振兴规划,支持推动乡村民宿发展。文物部门负责对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卫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