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慢享
猜你喜欢
旅行常客论坛

违规垂钓,赣州有人被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10-8 17: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有所呼,我有所应
关注
“赣州发布”
点击菜单
“问政赣州”
各类诉求一键直达


近日
有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反映
垂钓的相关问题
该网友表示
日前他在宁都固村段琴江垂钓
不仅被没收了钓具
还被罚款




对此

宁都县固村镇人民政府

回复如下


固村镇常态化开展了禁渔宣传,各村通过广播、村务公开栏、微信群宣传、禁示牌、流动车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琴江河流域沿线每隔一段距离都有宣传牌(长1米、宽1米、高2米),字迹清晰,辨识度高。
经调查,县工作人员把钓鱼当事人移交至镇执法大队后,为了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遂将垂钓人员带至镇执法大队办公室(下午6时20分左右),并出示了执法证件,告知是固村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后询问情况并做了问话笔录,当事人看过后并签字认可(不存在强迫画押签字一说)。通过询问得知,垂钓者承认了垂钓事实,垂钓数量每人约0.4千克,使用的工具为各使用一根5.4米的手杆,垂钓区域为琴江河流域回龙段(与长胜镇交界处),此区域属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一切非法捕捞及严禁垂钓。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给予没收其捕渔工具,每人200元的处罚。
关于“派出所辅警并未出示执法证明和扣押证明”的问题。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警察标志、警号,法律程序上即视为已经表明执法身份。如对民警身份有怀疑,可现场记录下警号并拨打110进行身份核实。




事关垂钓

这些行为要不得!


近日

市农业农村局

公布了一批违法垂钓行为



以下垂钓行为违法

↓↓↓

一、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二、未遵守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可垂钓方式、品种、数量等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按照超出规定范围的渔获物计算,处以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四、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笔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


六、销售垂钓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问政赣州”平台

由赣州市“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

赣南日报社承办


“问政赣州”平台

确保老百姓诉求有着落、有回音

长按二维码,各类诉求一键直达




来源:赣南日报

编辑:沈艳婷 熊小勤 校对:赖咏娟

值班主任:明心武

编审:李忠生 罗亦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