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 原告: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虚构) 被告:王英(化名) 01. 案件还原: 王英于2020年6月10日到喀什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入职,2020年9月6日离职。双方于2020年6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的工资为每月3,5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月份工资2,345元。被告以原告未给其缴纳在职期间社保费用及未向其支付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工资为由,向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8,456元和经济补偿金1,750元、赔偿金3,500元,并补缴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喀什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王英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裁决喀什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王英支付工资4,465.51元、生活费928.8元、经济补偿金1,750元。以王英主张的赔偿金不符合法律适用条件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了王英的其他仲裁请求。喀什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02. 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 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中,事实认定错误,没分是非。原告不服该裁决第二项(喀什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王英支付工资4,465.51元、生活费928.8元)、第三项(喀什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王英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内容,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7,144.31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0年6月10日进入单位工作,担任民宿保洁员职务。2020年6月1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日期为2020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在合同中约定很清楚,被告负责做好民宿的打扫,收拾,整理工作,但是被告没有履行职责,打扫不干净,该打扫的并没有打扫。原告的负责人与被告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在服务行业服务不周到,客源就会流失。被告应当承担没有履行职责的后果。 因疫情原因,还有被告的原因,原告处7月没有客人住宿,故原告微信告知被告,不用天天来上班,有客人原告再通知被告来,于是被告每个月每个房间只打扫过一次。被告没有写书面辞职报告,擅自离开岗位,双方约定的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员工解除合同必须提前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擅自离职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是原告没有让被告赔偿,反而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故原告认为仲裁裁决书上没分是非,导致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03. 王英辩称: 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合法,在认定事实方面不存在事实错误的情形,有双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为证,适用法律恰当,故原告应当履行裁决。原告之所以起诉到法院,是有意拖延履行法律裁决。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表现如何,被告应当平心而论,实事求是作出评价,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裁决。 04.
法院: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虽然原告提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错误导致原告受到损失等主张,但原告并未提交任何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关于争议事项不提供证据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应当承担向被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6日的劳动报酬。 虽2020年8月正值疫情,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故原告应当负担被告的劳动报酬4,465.51元(7月工资3,500元+9月共计6日的工资965.51元)及8月的生活费928.8元(喀什地区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1,161元/月×80%)的义务。 因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向被告王英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根据王英每月工资3,500元×0.5个月)。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驳回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三、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资4,465.51元、生活费928.8元; 四、景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付经济补偿金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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