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 原告:张兵、王英(化名,本案受害人张兵的父母)
被告:赵娟、蔡华、刘平(化名,蔡华与赵娟系夫妻关系,刘平是儿子) 01. 案件还原: 丽水净心谷民宿(虚构名称)登记经营者为刘平,赵娟、蔡华作为家庭成员亦参与了民宿经营。民宿有一座1.8米深水区的泳池,一面靠近山体,三面设有围栏,设置了前后两个栅栏门,但未设置任何警示或禁入标志。该泳池的相关图片在携程等网络酒店预约平台中作为民宿休闲区域的一部分对外展示,但未有证据显示民宿将泳池作为其经营项目,且民宿对顾客的温馨提示牌中亦包括“室外私人泳池未经同意,不得进入”的提示内容。 2020年8月30日,蔡华、赵娟在民宿内组织一次聚餐活动,并邀请了各自的好友参加,王英在列。受邀前来民宿参加聚餐活动的客人有六七个家庭,包括十几个年龄不等的儿童,但民宿未收取任何费用。期间,民宿既未拒绝受害人进入民宿参加聚餐活动,也未针对民宿院内的泳池等情况进行安全警示提示,亦未禁止客人进入泳池区域。 后门监控显示,13时00分,一名男孩从民宿房屋后门出来打开了通向泳池区域的栅栏门的插栓,进入泳池区域;同时受害人张强与另一个年纪更小的男孩从房屋后门出来,随后王英也从房屋后门出来,与受害人在后门通道中说了几句话便回到室内,将受害人独自留在室外,随后,受害人与另一个男孩在后门通道看到返回的男孩后注意到泳池,当时案外人林某发现后锁上了泳池后门,泳池门锁住后,张强仍在泳池栅栏门边徘徊,并多次通过泳池栅栏门向内张望,直到13时06分,受害人与另一个男孩从后门通道绕房屋跑向泳池前门。 前门的监控显示,13时06分11秒,张强及另一名男孩来到前门,并径直冲向泳池前门的栅栏边向泳池内张望,并推门进入泳池区域,望着泳池中漂浮的大型充气玩偶“大黄鸭”,之后朝着“大黄鸭”跳去,受害人落入泳池中发生溺水事故。
02. 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兵、王英向法院提出诉讼: 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72116元; 事实与理由: 王英携两个孩子到达民宿后与大家一起在茶厅里聊天。中午12时,蔡华招呼大家去另外一幢房屋里吃午饭,小朋友在客厅吃,大人在靠近厨房这边吃。王英先在客厅喂小孩吃饭后,再自己去吃饭。不一会儿王英没有看到两孩子在原地玩耍,于是便叫大儿子张文去找弟弟,这时,其中一个家长说张强跟他家孩子在玩。张文很快回来说没有找到小弟弟,王英便马上起身去寻孩子。找到厨房后院时,隐约听到模糊的“救命”声,然后看见原先说跟他儿子在一起玩的家长抱着张强从泳池里出来。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查监控发现,泳池外面的门未上锁处于虚掩状态,且泳池里有只非常漂亮的大黄鸭,引诱张强等人走向泳池,导致张强落水溺亡。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1118737.15元。 丽水净心谷民宿作为对外经营的公共场所,赵娟、蔡华是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责任比例,被告应承担70%的责任,故被告还应赔偿原告损失772116元。
03. 刘平、赵娟、蔡华共同辩称: 一、蔡华电话打给王英,邀请王英到家中吃饭,并不包括王英的孩子,两个孩子同行是王英个人的决定,王英没有过多精力看护两个孩子,造成后来疏于看顾,因此对张强的安全责任,王英应当自行负责。当天并不存在经营性活动,对于当天来吃饭的人来说,民宿房屋仅仅是蔡华的家,并非任何经营主体;其次,张强系3周岁的幼儿,完全没有自保能力,因此需要家长24小时看护。在蔡华家中做客时,王英放任张强一个人在屋外玩耍,让其完全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其本身就存在严重的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时孩子众多,蔡华当时为了保障孩子的安全,在吃饭前已经将房子的大门全部关闭,饭后,有人从后门离开,这时候张强才和其他孩子一起出来,随后过了十几秒王英也跟着孩子出来了,充分说明系其自己让孩子处于脱管的状态。王英返回室内吃饭也没有将张强交给他人监管,导致张强在室外长达14分钟时间里出现意外。当时泳池的门是处在关闭状态插有门栓,但是用力也能推进去的。从监控中看出,是张强用力推进去的,泳池中确实有一只大黄鸭,但这件事只要是知道蔡华家中泳池的人都清楚的,并不存在导致张强死亡的原因。 二、蔡华家中的泳池系私人泳池,无论是对前来住宿的客人还是对外陈述都是非常一致的,并不存在经营的目的,并且泳池四周都有围栏,门上插上门栓,对于私人泳池来说,安全注意义务已经非常到位,并不存在任何的缺失。 三、原告起诉时认为净心谷系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但实际情况是净心谷是民宿,并非完全的经营场所,被告一家人日常也生活在自己的家里,是否经营场所应当区分对象,对前来消费的顾客来说,它是一个民宿,但是对于前来做客的亲朋好友,它仅仅是一个家庭住所。综上,蔡华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有责任,也是道义上的补偿。
04. 法院:
本案中,赵娟、蔡华在案涉民宿组织多人进行聚餐活动,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同时该活动场所系三被告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经营的丽水净心谷民宿,故三被告均对该活动场所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应共同对进入该场所内参加活动的人员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蔡华提出其仅邀请原告王英,而并未邀请受害人张强参加聚餐活动,故不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抗辩,但由于当日参加该聚餐活动的家庭均携带儿童参加,且被告方亦未拒绝王英携带受害人张强进入民宿参加活动,故蔡华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涉案民宿内建有一座包含1.8米深水区的泳池,事故发生当日泳池上漂浮着一个大型充气玩偶“大黄鸭”,且泳池周围并无醒目的警示标志,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隐患。被告方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和民宿经营者,明知聚餐活动当日有低龄儿童参加,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隔绝安全隐患。但三被告在聚餐当日既未对到场参加活动的家长进行明确的安全隐患提示,也未锁住通往泳池的前后门以隔绝危险,导致受害人张强受泳池中的充气玩偶吸引跳入泳池而溺水死亡,应认定被告方未尽必要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张强在事故发生时系三周岁三个多月的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具备对行为以及行为后果的辨别和判断能力,也不具备对危险隐患感知和防范的能力,监护人在携带幼童参加群众性活动时,应当以更高的安全注意标准确认活动场所是否安全并仔细、谨慎地看护。王英作为张强的监护人明知案涉民宿内存在水塘、深水区泳池等安全隐患,却疏忽大意,放任张强独自留在室外,导致受害人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自行推开泳池前门进入泳池区域并自行跳入泳池溺水死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受害人张强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行为,故其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对受害人张强溺水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酌情认定王英承担70%的责任,三被告连带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 因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平、赵娟、蔡华赔偿给原告张兵、王英各项经济损失319611元; 二、驳回原告张兵、王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05.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其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主体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其人身、财产免遭侵害的义务。其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且其履行义务不以存在交易关系为前提。
06. 启示: 1、1.8米深的民宿泳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涉案民宿安全警示未做到位,建议有泳池(特别是深水泳池)的民宿单独做一份泳池使用规则,作为温馨提示发给每一位入住的客人及亲朋好友; 3、民宿游泳池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1.游泳池未开放时间内严禁下池游泳 2.严禁儿童和不会游泳者去深水区 3.凡身高在1.2 米以下的儿童,必须有大人带领照顾,否则不准入池 4.严禁在池内嬉耍打闹,高声喧哗,不准抬人和推人入水,不得将玩具或其它物品带入池内 5.严禁助跑跳水,深水区不准潜泳 6.严禁携带各类武器和各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场 7.凡贵重物品游泳池管理员概不保管 8.游泳者应发扬互教互学, 团结互助的精神, 共同做好游泳池安全工作 民宿客栈转让、民房出租,乡村土地流转 可识别下方二维码发布(无中介费) (付费)入星球▲ 识别上方二维码 1.内容:公开课、经营管理、行业报告、电子书、设计资料、政策规范 2.适合:民宿经营者、设计师、供应商、政府部门、产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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