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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28】水源保护区垂钓?罚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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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22: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背镇开设《重拳出击》栏目,专门曝光镇域内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环境污染、违章建筑、黄赌毒等不文明、不规范、违纪违规行为,坚决向影响江背镇的顽瘴痼疾开刀,以实际行动实现镇容镇貌大改变、推动江背镇形象大提升。




乌川湖作为江背镇的一张璀璨名片,吸引着众多游客前来游玩,汪绿的湖水也引来了一群钓鱼爱好者,殊不知乌川湖同时也是长沙县的一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止任何经营性和从事可能影响水体的行为。



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前期江背镇生态环保办组织乌川湖水库管理所和江背行政执法队对乌川湖一级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联合巡查,并向钓鱼爱好者宣传法律政策,整治违法行为,但是仍有人心存侥幸。



2020年11月4日,联合巡查队伍再次来到保护区进行巡查时发现两名钓鱼爱好者正在保护区垂钓,且不听劝阻,工作人员立即按照相关程序固定证据,江背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垂钓渔具进行暂扣处理,同时要求当事人到行政执法局接受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陈某某和刘某某因涉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被立案调查,当事人将面临最高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校   对丨廖  杰、唐  

审   核丨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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