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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黑老大”郭秃子一法院“保护伞”受贿细节公布 郭秃子送给他一套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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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2 06: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梅学军受贿案起诉书。起诉书披露,被告人梅学军,男性,1958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因涉嫌受贿罪,扎鲁特旗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4月23日对梅学军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梅学军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对梅学军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通过比对可以确认,上述梅学军,就是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梅学军。



公开资料显示,梅学军是包头市固阳人,早年在土右旗土产公司、计划委员会和土右旗法院工作,1988年3月来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书记员,此后一直在包头中院工作,直到2018年3月到龄退休。2002年6月起,梅学军担任包头中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副处级审判员,2008年7月出任包头中院副院长、党组成员(高配正处级领导职务)。退休前两年,即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梅学军并无具体职务。

2019年5月8日,退休一年多的梅学军宣布被查。去年6月,梅学军被开除党籍。通报称,梅学军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卡券,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子搞权钱交易,接受其礼金、房产和宴请,为其案件说情打招呼;违反规定私存案卷;在司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收受多名案件当事人和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并为他人谋利;以入股管理服务对象公司获取分红、从管理服务对象处低价购房高价转卖、帮助亲属低价承租房产和设施及向律师事务所索取介绍案源提成费的形式肆意敛财。

值得一提的是,梅学军是包头乃至内蒙古“黑老大”郭秃子(真名郭全生)的“保护伞”之一。起诉书里披露了梅学军接受郭秃子一套公寓贿赂的相关事实。

起诉书披露,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6月至2017年10月,梅学军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的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75.4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年6、7月份,包头市人陈某甲代理的阿特拉斯牌装载机因质量问题与客户发生经济纠纷,案件由包头中院审理,为在案件中寻求梅学军帮助,在梅学军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

2.2017年宋某某为其亲属案件寻求梅学军帮助,梅学军向案件办理的相关人员打招呼,此案调解结案,事后宋某某在梅学军办公室送给梅学军感谢费3万元。

3.2014年8月份,刘某甲找梅学军要求提取**拍卖公司和**拍卖公司联合拍卖包头市**药业的拍卖佣金130万元,梅学军让鉴定处给**拍卖公司和**拍卖公司在梅学军的帮助下提取了拍卖佣金,刘某甲去梅学军办公室给梅学军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

4.2009年左右,因马某甲与**煤矿发生民事纠纷案,因陈某乙与梅学军相识,陈某乙把丈夫马某甲介绍给梅学军寻求帮助,梅学军与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后案件调解结案,案件结束后,马某甲为了表示感谢梅学军,去办公室送给梅学军3万元。

5.2007年梅学军分管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处时,王某甲为寻求梅学军以后能多照顾内蒙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业务,同年中秋节前后去梅学军办公室送给梅学军1万元。

6.2008年,**集团与江苏常熟**镀锌有限公司存在供应热轧卷板业务往来关系,但当时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包钢集团便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所供应的热轧卷板进行了诉讼保全,由梅学军带队去江苏常熟**公司办理保全相关事宜,杨某甲在上海虹桥机场送给梅学军2万元,顺利保全后并将热轧卷板异地封存。保全工作结束后,时隔十几天,杨某甲再次找到梅学军,向梅学军寻求帮助能将这批热轧卷板顺利运回,在梅学军楼下送给梅学军人民币3万元。两次送给梅学军共计5万元。

7.2010年,董某某妻子谷某某与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案及青岛**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与董某某妻子借贷纠纷案共两起案件均由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董某某为两起案件尽快结案一并执行而向梅学军寻求帮助,董某某去梅学军办公室送给梅学军2万元。

8.2014年,薛某某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薛某某找到梅学军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忙尽快执行,薛某某在一次饭局后送给梅学军人民币3万元。

9.2017年在王某丙介绍下师某某与梅学军认识,师某某开始向梅学军咨询法律问题,在咨询过一起案件后,师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梅学军10万元。2017年中秋节时师某某准备了一盒月饼和一盒茶叶,并在茶叶盒内放了5万元,委托王某丙给梅学军,师某某只告诉王某丙茶叶盒内有钱,并未告诉具体金额,王某丙在梅学军家楼下将一盒月饼和一盒茶叶交给梅学军,梅学军两次共计收受师某某人民币15万元。

10.2007年11月,李某甲与林某甲、第三人李某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林某甲寻得梅学军帮助后,中院驳回李某甲诉讼请求,为感谢梅学军,林某甲去梅学军办公室送给梅学军5万元。

11.2011年6、7月份,马某甲的房地产公司与小区业主发生纠纷一审马某甲败诉,马某甲提出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某甲寻求梅学军帮助后,与小区业主达成和解,马某甲为感谢梅学军,去梅学军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

12.2016年3月份,康某甲的弟弟康某乙公司因矿山纠纷案被天津仲裁委仲裁后并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康某乙执行,康某甲为弟弟案件找到梅学军,希望得到梅学军的帮助,康某甲送给梅学军l0万元。

13.2011年,卓某甲去梅学军办公室找梅学军说有一件仲裁申请执行案,希望梅学军帮向中院执行局打招呼尽快执行,卓某甲在离开梅学军办公室时给梅学军10万元。

14.2016年6、7月份,赵某甲带着公司一起诉讼案件材料去梅学军家让其帮助分析案情、查看材料是否齐全、能否胜诉,加之以前梅学军也多次帮忙,为了表示感谢去梅学军家里送给梅学军10万元。

15.2012年,刘某乙厂子与包钢发生经济纠纷案件,同时还有两件与某建筑公司案件都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能得到梅学军帮助,刘某乙在2012年和2014年分两次送给梅学军20万元。

16.2015年,包头市**铁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工人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丙为了寻求梅学军的帮助,在梅学军办公室送给梅学军0.5万元。

17.2010年,梅学军向包头市开发商赵某乙打招呼在赵某乙开发的包头市**住宅小区以3160元每平米的价格口头订购一套(1-1605号房)146.84平方米住宅楼,在没交首付款也没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订购了此房,隔了一段时间将此房屋以近46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转卖给其妻子白某甲哥哥白某乙,从中赚取差价20万元。

18.2010年5月,梅学军叔伯妹夫康某丙在**村看中杨某乙院落及鱼塘想租下来经营农家乐鱼馆,康某丙与杨某乙电话联系租地一事,因其出的3万元租金价格低没有租到杨某乙院落,康某丙找到梅学军帮忙租地,因杨某乙的**测绘公司和评估公司系包头中级法院入册机构,经常承揽法院鉴定处的评估和测绘业务,所以梅学军给杨某乙打电话以年租金低于市场2万元的价格租赁了杨某乙院落及鱼塘。自2010年至2015年为其妹夫省去租金10万元。

19.2006年,梅学军得知原内蒙古银企拍卖行转让,便建议王某丁接手拍卖行,经王某丁提议让其入股,梅学军在其弟妹李某丁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入股包头中级法院入册机构内蒙古银介拍卖公司。自2006年至2015年期间,该拍卖公司虽未以正常分红手续入账,但均通过账内列支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方式给股东分红,梅学军从中分红获利20万元。

20.郭某某(即郭秃子)系包头市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看中梅学军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开设的**酒店与公检法的关系和在案件方面得到梅学军的帮助,于2009年要将包头市**公寓内一套面积43.9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6530元人民币)公寓楼1831室送给梅学军,原价值合计27.9万元。此前梅学军想要购买此房曾提供了其外甥女苏某某身份证信息预订房屋,未交付房款,在梅学军和苏某某不知情、也未委托他人办理情况下,以苏某某名字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产部门备案。梅学军称对此不知情,但此公寓楼权属至今在苏某某名下,没有在房产部门办理过退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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