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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飞机机长辞职后,国航将其告上法院索赔1066万,法院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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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 14: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在中国国航工作12年的林先生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他本以为自己只要把辞职报告一交便可走人了,却怎么都没想到国航竟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林先生既生气又委屈,在他看来,他是劳动者,劳动者不干了选择辞职是合法合规的一件事,国航有什么权利去法院起诉他,要他赔钱。

而且,国航要他赔的还不是一笔小数目,而是1066万这样的巨款!

他虽是机长,一年收入不菲,但也没赚到这么多钱,根本赔不起1066万,林先生越思考越觉得国航这是在刁难他,于是,林先生没有选择与国航在私下协商解决此事,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打算和国航对簿公堂,让法院做出公正的审判。

那么,国航为何要辞职的林先生赔偿这么高一笔钱呢?国航这样做的依据在哪里?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国航与林先生各自的立场

对于国航来说,他们认为培养一名飞行员是要付出非常大的代价的,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培养成才便要花费个8年到10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无论是培训费还是飞行员的吃穿用度,都是航空公司在掏钱。

2006年时,国航看中了林先生的天赋,出资培养,将林先生送入了飞行学院学习,一毕业林先生便进了国航工作,开始从事飞行员的工作。

由于林先生刚刚毕业,飞行经验也不充足,所以,他在毕业去国航工作的前几年,大多数时间都在学习。

就这样,林先生参加了国航的初始培训、机型改装培训、复训、航线、带飞等一系列培训,在培训中不断地成长,成了国航旗下的一名合格机长。

讲到这里,就要给大家普及一个概念,那就是飞行员和机长的区别

飞行员的称呼是对驾驶飞机机组所有人员的通称,驾驶室里可能有很多人,但飞机上的机长可就只有一位。

也就是说,机长并不仅仅是一个称呼,还象征着身份等级,在飞机上拥有着最高的管理权限,能管辖飞机上所有的飞行员。

而且,成为机长也是相当不容易的一件事,不仅需要经过大量的培训,还要飞行的小时数达到一定数额,并通过航空公司的考试方能成为一名机长。

国航认为,他们培养林先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林先生入职才不过短短12年,这些年里,有一半的时间他都在培训,根本就没怎么为公司工作。

对国航来说,这是一笔十分不划算的买卖。

他们苦心培养的飞行员,还没为公司挣到钱就要走了,这让他们找谁说理去?

所以,国航主张林先生要赔偿他们的损失,支付培训违约金533万、培训费533万,合计起来一共1066万元。

说完国航的立场,我们再把目光聚焦到林先生的身上

对于林先生来说,他认为国航在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根本就没告知他离职会有巨额赔偿的事实,他作为不知情的人,是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的。

此外,他也没有签订什么专业技术的培训合同,与国航没有培训事宜的约定。

更何况,国航口口声称培养他花了大量的金钱,但这些培训花费的金钱却并无实质性的发票,国航一口定价,说培训他花费了533万元,这根本就是国航的一言之词,国航根本无法核实培训费的准确数额到底有多少。

所以,林先生主张一分不赔,认为自己的做法不过是辞职而已,是合法合规的,不需要给国航赔钱。

我们都知道林先生的工作比较特殊,是国航的一名机长,那么机长和普通的劳动者有区别么?国航向林先生索要赔偿款的要求合规么?

我们可以站在航空公司的角度思考一下,飞行员的培养机制势必要花费很多钱,与培训其他技术人员消耗的资金完全不是一个等级。

如果每个飞行员在航空公司出钱学成后选择辞职走人,那航空公司还拿什么经营?拿什么挣钱呢?

所以,一旦飞行员提出辞职要求,就必然会造成航空公司有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飞行员团队的稳定性以及航空秩序的尊严,我国的相关法律早就对这样的事情有了规定:

根据原“五部委文件”规定,企业招考飞行员应根据其年龄和服务年限参考70——208万余元的标准向原单位缴付成本。

也就是说,国航向林先生索要赔偿的事,完全是合法合规的,而林先生也应为自己的辞职付出代价,给国航赔偿损失费。

国航索赔1066万,法院咋判

此案开庭审理后,双方的律师各执一词。

国航向法院宣称,林先生是因为个人原因离职的,身为机长的林先生辞职后会给航空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应当赔航空公司培训费与违约金共1066万元。

林先生一方称,国航对于他们飞行员培训并不是出于法定的义务,是为了使公司运营下去,能正常开展业务,所以国航要求他支付培训费与违约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听完双方的陈述之后,主审此案的法官有了新的看法,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林先生确实需要向国航赔钱,但1066万元就显得有些多了,实际上,国航并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在林先生身上花了这么多钱。

最终,一审法院做出了宣判:判林先生向国航公司支付210万元的培训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并驳回了林先生与国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林先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无论是国航还是林先生,都觉得很没有道理。

于是,不满一审判决的双方,选择上诉,而案子也随之移送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那里。

林先生的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依法改判林先生无需向国航公司支付培训费210万元。

国航的上诉请求为: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改判林先生向国航公司支付533万元人民币;三、改判林先生向国航公司支付违约金533万元人民币;四、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林先生承担。

从他们的上诉请求中可以看出,双方都坚持了一审时的主张,林先生认为该“一分不赔”,国航认为林先生该赔1066万元。

林先生称: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若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并产生费用,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好服务期,如果在服务期内劳动者选择理智,应当向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但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花费的培训费数额。

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关于培训费的返还规定。

林先生的意思很明显,他认为自己没有跟国航签订这样的协议,所以国航将劳动合同期限认定为服务期是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的。

他于2008年9月25日与国航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非要把劳动合同期限认定为服务期,那么他无论在什么年纪辞职,都是要赔偿培训费的,这对他们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公平。

国航称:

林先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上,国航公司明确规定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乙方赔偿完毕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国航的态度很明显,林先生既然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就要遵守劳动合同上的规定。

林先生的这次离职并非什么特殊情况,而是源自他的个人原因,所以,他必须要向国航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面对林先生与国航的各执一词,法院又是怎么看的呢?

法院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得出了这样的结论,2008年林先生入职国航公司后便一直在飞行岗位上工作,之后,国航公司对林先生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不菲的培训费用。

而林先生也认可了国航公司提交的飞行记录,根据国航公司提供的飞行记录簿显示,林先生确实参加了国航公司安排的培训活动。

综合以上的情况,二审法院认为林先生在辞职时应赔付国航公司相应的培训费。

由于国航公司未能提供具体培训金额的证据,再加上一审法院是根据以往案例的赔付事实并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局做出的相关规定酌情认定的赔付金额,所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林先生应当向国航公司支付210万元的培训费。

最终,二审法院做出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0元,由林先生和国航公司各负担10元。

或许有人会觉得林先生不该赔钱,但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航空公司费力培养好的飞行员,说不干就不干了,任由飞行员无序地流动,必然会对飞行员团队的稳定性造成不好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公共航空的安全。

所以,飞行员离职要补偿费用,是确保飞行团队稳定、规范飞行员辞职的必要方式。

培养一个飞行员少则七八年,多则十几年,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可以说,飞行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希望每个飞行员都有干这一行业的责任心,踏踏实实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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