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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垂钓正当时,远离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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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9 15: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些年

大家越来越热衷于休闲娱乐

有这么一项活动

既能修身养性

还能找到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

它就是,垂钓!

     春秋两季,鱼儿活动频繁,天气也适宜,钓鱼的人多,但很多人任性在高压线附近钓鱼,每年都会发生数起钓鱼触电事故。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三源浦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6月23日下午4时许,唐某到被告张某、董某夫妻承包经营的休闲垂钓园钓鱼(该垂钓园为当地村委会所有),唐某向被告张某交纳费用进行包夜夜钓。晚11时左右唐某离开原钓位在路上行走时,由于钓竿碰到垂钓园水库上方高压电线,导致身亡。事后,死者的近亲属到法院起诉,请求垂钓园的经营者被告张某、董某、水库所有人被告当地村委会、高压电线路所有人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基本的证据均无争议,但对涉案垂钓园的高压线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存在争议,这也关系到被告的责任问题。为查清案件事实,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赵法官决定去现场进行勘验。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以及两次现场勘查,赵法官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负有法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义务,其明知10KV裸露的高压导线下为水库堤坝,该水库堤坝为村民农耕必经之路,经常有行人车辆通行,却未对高压导线加固绝缘设施,消除人员伤亡事件发生的隐患,致使唐某触电身亡,其存在重大过错的原因力,故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诉求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6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董某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过错,被告西腰沟村委会在监督管理上存在过错,对原告诉求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共同承担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意外的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在夜间钓鱼期间,对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未能进行注意观察,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较差,以致在竖扛钓鱼竿行走在水库堤坝上时不慎将钓鱼竿与上方高压线相接触,发生触电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由其自负30%的责任比例。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各样的休闲娱乐项目为大家的业余生活增添了不少乐趣,越来越多的人爱上了钓鱼,很多人乐此不疲沉浸其中。但是每年因在电力线路下钓鱼,鱼竿触电身亡的惨痛事故比比皆是。


在此

小编提醒广大钓友们:

在享受钓鱼乐趣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小心!小心!再小心!

钓竿鱼线均导电,

千万远离高压线!

拟稿:赵连伟、王洪岩

编辑:徐萌

编审:邹迪

审核: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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