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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辰分享丨国航机长因辞职被索赔1066万元,法院最终判赔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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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6 17: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信息】

案名: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案号:(2022)京03民终813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25日,国航公司(甲方)与林新篇(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8年9月25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工作需要从事飞行(岗位)工作;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外,其它情形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乙方赔偿完毕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在试用期内……(五)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2020年12月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国航公司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林新篇:1.支付培训违约金533万元;2.支付培训费533万元。顺义区仲裁委经审理,做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6770号裁决书,裁决:1.林新篇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2.驳回国航公司其它仲裁请求。国航公司与林新篇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培训费,林新篇认可国航公司提交的飞行记录簿,该飞行记录簿显示,林新篇参加了国航公司为其安排的培训活动。同时,考虑到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故林新篇在国航公司多年担任飞行岗位,在此过程中国航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因此,林新篇提出与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国航公司的培训费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林新篇工作经历等情况,并参照民航业培训费的一般标准,酌情确定培训费损失。国航公司在提出要求林新篇支付培训费损失的同时,另行要求林新篇支付违约金,综合国航公司提交的证据,在一审法院支持国航公司培训费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林新篇是否应当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如果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应当如何确定。林新篇参加了国航公司为其安排的培训活动,故林新篇提出与国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国航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由于国航公司未能提交充足的实际支出培训费的原始凭证,因此对国航公司所主张的培训费支出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并作进一步确认,结合本案事实并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林新篇应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3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一、林新篇支付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费2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林新篇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京03民终813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飞行员是特殊的职业群体,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所需的时间成本极高,一名合格机长的养成时间一般长达十年。同时飞行员培养机制有别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航空公司需要为其取得飞行资格和积累飞行经验投入巨额培训成本和飞行资源,所以飞行员辞职客观上必然导致航空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
本案中,国航公司在要求林新篇支付培训费的同时,还要求林新篇支付违约金。人民法院综合国航公司提交的证据,参照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的支付标准,酌情认定辞职飞行员支付国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驳回国航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做到了在保障飞行员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的同时,维护了国有资产及航空安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来源】

https://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32f6ccb9207e4d61b14dae0a31f9fbbd&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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