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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航空领域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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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4 17: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6日,工信部就《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文件规定了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要求轻型小型民用无人机实施远程识别,并对轻、小型民用无人机产品提出了实名登记与产品激活进行关联的要求,以确保“实名制”落地,后者在全球范围内尚属首创。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8月16日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对无人机的电子围栏、远程识别、应急处置、产品激活、飞行安全性、机械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限制与保护能力、控制与导航精度要求、感知和避让、数据链保护、电磁兼容性、抗风性、灯光、标识、使用说明书等提出明确要求。


《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要求,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该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经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由于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和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且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均为管制空域,因此本标准对轻小型无人机产品提出了需具备设置限制飞行真高或者离起飞点高度的功能,当飞行真高或者离起飞 点高度超过120m时,需要向无人机驾驶员进行安全告警提示。为轻小型无人机操作员提供必要的飞行安全辅助功能,亦对驾驶员在未获得管制空域飞行批准情况下飞 入120米以上空域实现告警和提示。


参照CCAR 23中通用飞机结构强度要求及轻小型无人机实际使用工况,无人机机体及部件结构在施加1.33倍最大起飞重量的载荷时,结构不应出现破坏或有害的永久变形,影响无人机的正常飞行。CCAR 23部对飞机发动机、起落架、座椅等结构等均提出了1.33倍载荷系数下机械强度要求。

轻型、小型无人机需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主动发送识别信息;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可靠被监视能力。同时,轻小型无人机应具有感知和避让功能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通过无人机故障状态跌落试验和分析,在无人机常用运行场景下,其落地速度与10m量级无升力跌落情况相符。故将无人机提升到10m高度,进行整机跌落测试,无人机电池不能有爆炸或起火现象。试验可用真机或模拟机开展,如采用模拟机,要求其与真机强度、刚度及质量特性一致,电池需选用原装件。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的产品生产、研制及检验检测,提出的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法规制定、研制单位设计生产工作开展、检测机构安全有效检测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满足我国现阶段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安全及产业发展对本研究的急需,对促进我国民用无人机有序管理和规范研制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以下为《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全文:

来源: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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