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梁艳松老师所说,个别省份,如山东,会要求用人单位保留工资支付记录的期间更长,为十五年,所以涉及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还需要了解当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此会引发司法实践中对于考勤记录的判定分两种情况:(1)即使单位未提供举证责任范围内两年时间(自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往前倒推两年即可,不要多提供,以免劳动者增加其主张加班费的时段)的考勤,劳动者无法提供任何依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法院不予认可加班;(2)单位提供考勤,劳动者不予确认,却又无法提供其他依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和推翻单位提供的考勤的,法院将采信单位提供的考勤。
★对于工资明细的判定更复杂一些,常见情况是劳动者认可工资明细的实发金额,但不认可具体构成。分两种情况判定:(1)工资明细有劳动者签字,法院将要求劳动者提供足以证明工资明细具体构成不合事实的依据,并将比对工资标准、考勤等和工资明细上的具体构成是否吻合,在基本吻合的情况下,将采信工资明细上的具体构成;(2)工资明细没有劳动者签字,判断方式和情况(1)一样,但审查会更严苛,并且举证责任会分配给单位,由单位证明工资明细的具体构成符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