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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商法:邮轮客票中一年诉讼时效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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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4 23: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116日,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Melancon v. Carnival Corporation案中,明确了邮轮客票格式条款中短时效(一年诉讼时效)条款的有效性。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属于未出版案例(unpublished),仅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约束力。

本案原告及上诉人Marion Melancon2016年4月24日乘坐CARNIVAL DREAM旅行时不慎在甲板上摔倒,伤及臀部、腿部和身体其它部位,需要进行手术。但Marion Melancon并未第一时间向邮轮公司提起诉讼,而是在三年之后的2019年才在路易斯安娜东区法院提出诉讼。根据邮轮客票,客票中约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嘉年华邮轮公司认为该案的诉讼时效已过,邮轮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而Marion Melancon则认为其属于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ADA保护的残疾人,不具有签署邮轮客票/旅客运输合同的行为能力,有关客票的条款不应当被执行(unenforceable)。一审法院支持了邮轮公司的立场,Marion Melancon则向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并未证明其缺乏合意的能力(Melancon’s complaint alleges a lack of “capacity to consent” to the contract, not a lack of mutual assent),其索赔理由无法成立。《美国残疾人法案》(ADA)规定的保护并未对签订合同行为能力提供特殊的指引,广为接受的原则/法院先例是行为人签署或者接受书面文件就应当接受其条款的约束(it is a widely accepted principle of contracts that one who signs or accepts a written instrument will normally be bound in accordance with its written 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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