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沭阳县**镇**街**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某,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葛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多次向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利,分述如下:
1.2018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某介绍李某乙以1700元的价格在沭阳县希尔顿酒店与他人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获利500元。
2.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某分别以1500元的价格介绍李某丁与潘某某、李某丙与梁某某在沭阳县七天连锁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葛某某非法获利200元。
3.2018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某以1550元的价格介绍李某甲在沭阳县格林豪泰宾馆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获利250元。
4.2018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介绍李某丙与他人在沭阳县七天连锁酒店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获利300元。
5.2018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某以1550元的价格介绍李某甲与他人在沭阳县一宾馆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获利350元。
6.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葛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介绍李某丙与他人在沭阳县格林豪泰宾馆发生卖淫嫖娼行为,被告人葛某某非法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