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曾在海口地区免税店工作,2018年初开始,王某利用离岛亲戚朋友的免税额度在网上订购免税品,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并办理即购即提,之后将免税品转卖他人,从中赚取免税店赠品。2019年9月,王某失业后开始通过导游获取游客同意出让免税购物额度给其使用,利用游客身份信息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并办理即购即提,使用自己或者其哥哥王某某的账户支付货款并将货提走。2020年2月底,王某联系被告人钟某,让钟某找“人头”,利用“人头”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期间钟某用自己的账户帮王某支付免税货款,并带领“人头”离岛返岛。同年3月,王某开始通过付钱聘请“人头”的方式购买免税品。
法院判决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80万元;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钟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