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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适用《管理办法》的离岛免税店范围为国家批准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具有实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资格的离岛免税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1、离岛免税店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2、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3、此前经国家批准已开展离岛免税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以下有关材料: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1、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3、离岛免税店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分开核算和开具增值税发票等:
(1)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3)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销售离岛免税商品的有关信息,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通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报送格式或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来源:法治海南、海南法制时报、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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