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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7月6日对外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明确对以牟利为目的从事代购等行为实施相应处罚。监管办法规定,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一,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二,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的。离岛免税商店如果存在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超出规定的品种或者规定的限量、限额销售免税品,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等行为,海关将责令其整改,并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离岛免税商店注册登记。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6月29日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南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提高至10万元,不限次数。我国自2011年4月开始试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累计购物1631万人次,免税销售额53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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