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个人信用立法源于六十年代末期,1968年《诚实信用法》的颁布实施,成为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体系中最早出台的法案,之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在接下来的十年中,美国联邦政府逐渐开启为信用立法以及构建法律体系的大幕,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通过联邦立法的层级实现对消费信贷市场中各方参与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与管理,也为信用卡产业在全球的发展制订了行业规则和政策基础。
个人信用立法主要涉及: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消费商业信用,以及个人消费信贷信用三方面的法律规范。只有当这些信息作为维度要素得以披露,才可能较为完整地勾勒出个人信用轮廓,再通过这些数据分析得出当事人是否具备贷款的资格,以及应该给予的贷款授信额度。然而,由于个人信息本身具有极强的私密性,而隐私权又是受到美国联邦政府所保护的,这就产生了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之间形成了一种“矛盾”关系,只能通过联邦政府的立法,清晰划定出个人隐私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之间的界限,才能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基础上,最大可能地将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合法地披露,才便于使用者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有效评估。
从60年代末,美国开始制定一系列的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从三个层级,即宏观政策、行业规范,以及业务应用方面,逐步纾解了个人信息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公开权之间存在的矛盾,特别是从宏观政策上为个人信息被合法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个人信息哪些可以被采集,哪些可以被披露,设置个人信息被保护与被使用的权限,还要求某个机构出于某种目的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本机构,不能用作它用,否则仍需要由当事人进行书面授权。法律要求官方征信机构在征集相关信息时要完全透明告知被征集人,被征集人有权知悉自身记录的内容,以及被查询记录的情况,如果发现不实信息,可以要求修改。金融机构都可以通过官方征信机构有偿查询用户信息,以发展业务,而用户也可以主动选择自己的相关信息是否可以被征集或征集后的公开,而如果选择不被征集或公开,也等于拒绝了一些金融类的服务。这一系列的举措,都从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征集与透明公开的尺度、范围进行了规范。
美国建立起的信用管理体系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有17项,而其中就有多项是针对信用卡业务在发挥作用,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几项,从几项立法的主旨中,这些法律都提到了“公平”、“平等”一词,在美国的社会体系中,极为重视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即便是针对信贷消费这类具有一定风险性,而且本应该由债权方具有选择性的业务,都认为应该具有平等性。
这一点与美国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大背景有直接关系,对于美国信用卡市场的发展尤为重要。美国国民已经习惯了“透支”消费的生活方式,而为了接受更多金融机构提供的以信用卡为代表的无担保消费信贷的服务,认同了将与自己相关的消费信贷所需要被查询的信息隐私权,向给予其使用消费信贷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机会的金融机构开放,形成了一种“交换”。信用卡能否被批准,就是发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评估的结果,这种评估又是一把双向剑,信用好的消费者,信用等级高,就可以获得金融机构更多的信用额度,反之,信用差的消费者就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高额授信,甚至拒绝授信。而一旦信用因逾期遭到破坏,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中,直到逾期金额弥补后仍需要多年时间才能消除这个记录,期间还因为违反诚信原则,或许就没有金融机构会提供信用额度,个人也因此需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正是因为个人信用与信贷消费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信用卡又是个人信贷消费业务冉冉升起的一颗“新星”,但是其风险性已经初露端倪。为了信用卡产业能够良性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开始根据信用卡业务中出现的种种风险与问题,出于保护银行、消费者、产业各类参与机构的利益为目的,制定各类法律法规。但是美国却没有一个专门的银行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完全是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进行监督和执法,另外,信用管理、银行卡转接清算、发卡、支付等从业机构的产业自律与相互监督机制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信用管理体系中直接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几项法律法规,将信用卡业务中需要的信用报告查询、市场发行、债务催收、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流程全部纳入其中,构建了一个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为信用卡产业链提供了规范、高效、安全运转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