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加强对涉嫌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人员精准治理工作,8月8日,临高县打私办联合三亚海关对临高县涉嫌参与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水客”开展查缉和处罚工作。此次联合查缉行动,共查处涉嫌参与离岛免税套代购人员2名,三亚海关对该2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作出三年内不得享受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资格的限制措施。下一步,临高县打私办将继续联合海关缉私部门,对本辖区涉嫌参与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人员开展查缉工作,坚决遏制“套代购”走私发展蔓延势头。什么是“套代购”? 哪些行为涉嫌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呢? ...... 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即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称为“套购”。在套购活动中,通常将出借个人信息和购物额度,为他人购买、提取、运输离岛免税商品的人员称为带货“人头”。即用个人购物资格和额度帮别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简而言之就是“帮别人买”。代购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受托为亲朋好友代买离岛免税商品,或者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赠送亲朋好友,是正常消费行为。另一种是以牟利为目的有偿代购行为,为赚取佣金而为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或将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是违法行为。
1、不将购买的免税品进行二次销售,对非法代购坚决说“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来源:临高警方、临高人网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