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洛阳:一位王女士和朋友来旅游,并在一条商业街上住了一家民宿,不料,晚上逛街时她发现自己的房间内灯火通明,从外面看屋内一清二楚,这让她意识到,自己在上卫生间时,隐私很可能被暴露了出来。
王女士入住的这间房间,并没有窗帘和任何的遮挡物,而卫生间马桶旁,就是一个大大的落叶窗,不过从屋里往外看,玻璃是一个磨砂玻璃,看外面并不是很清楚,所以她们在入住之初,并没有意识到问题。
在入住后,王女士和朋友到门外的商业街去逛街,突然从楼下发现能看到自己屋里的马桶,这让她感觉有些不对劲,于是让朋友回到房间验证一下,她发现,朋友站在马桶旁的一举一动几乎都看的很清楚。而且房间的对面就是建筑工地,楼下又是商业街,人来人往,自己的隐私无法保障。
于是她先用衣架搭上浴巾进行了一个简单遮挡,然后找到民宿方面反映此事,但民宿老板却表示民宿已经开了五年,从来没有客人反映过这个问题。
听到这样的回答,王女士认为很敷衍,而且之前房间内肯定不止自己一个人居住,所以她还是想讨要一个说法,随后又找到媒体反映此事。
经过媒体介入,民宿方面表示接下来会把这片玻璃全部封上,同时也向王女士一行人表达了歉意。
其实这件事看下来,王女士提出的问题是合情合理的,但一些网友却冷嘲热讽,表示窗户是磨砂的,又看不清脸,谁会看你一类的话。
看到这样的评论,真的感觉三观震碎。要知道,无论男性还是女性,都有隐私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无论是入住酒店还是民宿,卫生间自然是最隐私的地方,如果连最基本的隐私保障都没有,那又何谈“安全”呢?
从坏的角度去看,如果发生隐私泄露的情况,酒店虽然没有实施偷窥行为,不属于直接的侵权人,但其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在这件事中,王女士要求民宿方面给出一个说法和道歉,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民宿确实在保护客户隐私方面出现了问题。
禁止向其他人透露住客信息、排查偷拍摄像头、注意酒店区域隐私保护。这些本来就是每一家酒店的责任,但现在却要消费者自己注意和反映,这不是有些本末倒置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