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慢享
猜你喜欢
旅行常客论坛

德州一星级酒店,因这件用品竟被罚近6万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9-12 20: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德州外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944385401
营业场所: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东路2555号
法定代表人:冉翠翠


2022年6月1日,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德州外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给顾客用的沐浴液[承制商:生态科技新城中联酒店用品商贸中心,生产商:江苏欣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200010,执行标准:GB/T34857,生产日期:2021.11.02,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0ml]、洗发液[承制商:生态科技新城中联酒店用品商贸中心,生产商:江苏欣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200010,执行标准:GB/T29679,生产日期:2022.01.10,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0ml]、护发素[承制商:生态科技新城中联酒店用品商贸中心,生产商:扬州新雅琪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160217,执行标准:GB/T1975-2013,生产日期:2021.04.25,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0ml]、润肤露[承制商:生态科技新城中酒店用品商贸中心,生产商:江苏欣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200010,执行标准:GB/T29665,生产日期:2021.12.25,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0ml]等化妆品,未发现与以上产品一致的合法备案信息,随后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也多次未查询到以上产品一致的电子备案信息。2022年6月16日向当地江苏省药监局请求协查上述化妆品是否备案。2022年7月19日收到江苏省药监局回函,函件主要内容上述生产日期的产品非标签标注生产企业生产,依然未能提供以上化妆品一致的合法备案信息。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库存的上述润肤露、护发素。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2年7月27日从生态科技新城中联酒店用品商贸中心购进使用了当事人定制的外包装冠有“德州凤冠假日酒店”,德州凤冠酒店送货明细清单标注内容有“订制款30克银盖铃铛瓶配真维妮备案液”,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名称分别为洗发液、沐浴液、护发素、润肤露四种产品。详细购进使用情况为①沐浴液[承制商:生态科技新城中联酒店用品商贸中心,生产商:江苏欣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200010,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0ml],共购进9000 瓶,购进货值6120元,现存2瓶。②洗发液[承制商:生态科技新城中联酒店用品商贸中心,生产商:江苏欣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200010,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0ml],共购进9000瓶,购进货值6120 元,现存2瓶。③润肤露[承制商:生态科技新城中联酒店用品商贸中心,生产商:江苏欣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200010,生产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0ml],共购进6000 瓶,购进货值3900 元,现存1000瓶。④护发素[承制商:生态科技新城中联酒店用品商贸中心,生产商:江苏欣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苏妆20200010,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30ml],共购进6000瓶,购进货值3600元,现存902瓶。本案货值总计19740.0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德州外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是当事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企业法定代表人冉翠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韩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冉翠翠身份及其授权韩涛处理该案相关事宜;

3.供货商生态科技新城中联酒店用品商贸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产品采购入库记录复印件2份,供货商生态科技新城中联酒店用品商贸中心德州凤冠酒店送货明细清单打印件5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张,《说明》1份,与《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4份相印证,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涉案普通化妆品的来源、数量、价格等主要违法事实;

4.《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物品及其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5.《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涉案普通化妆品的来源、数量、价格等主要违法事实;

6.扣押的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对涉案库存化妆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7.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查询结果截图4张,《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江苏省药监局《关于协查“沐浴液”等四种产品有关情况的复函》1份,江苏欣怡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未经备案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2年0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德市监罚告〔2022〕YH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并使用未经备案的沐浴液、洗发液、润肤露、护发素等普通化妆品,应认定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参照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及第八条第(三)项:“...(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考量,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营的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洗发液2瓶、沐浴液2瓶、护发素1000瓶、润肤露902瓶);

2、罚款5922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缴款码到11家山东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德州、威海、齐鲁、青岛、德州农商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同步推送至: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客户端。

       本站专注德州大城小事、为民办事。(联系本站可添加主编微信号:129290669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