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 被告:南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虚构)
原告:北京二度设计有限公司(虚构) 01. 案件还原: 2018年3月8日,南岸公司作为甲方,二度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室内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二姑娘民宿”室内设计工作,本项目室内实际服务包括初步概念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纸细节设计及施工现场的跟进,费用合计为36万元。黄山南岸公司共计向二度公司支付设计费21.6万元,涉案民宿项目已经于2019年1月1日投入使用。 02. 二度公司向法院起诉: 判令南岸公司给付剩余设计服务费14.4万元及利息。 美岸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 一、判令双方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无效; 二、判令二度公司返还设计款21.6万元。 03.
一审法院: 根据《太平湖民宿整体改造方案》以及《二姑娘民宿室内装修设计》,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已经按照《室内设计合同》的服务要求,向南岸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设计方案以及图纸。 就南岸公司辩称,其公司认为二度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瑕疵一事,因其并未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且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之父已经在二度公司提供的图纸上签字确认,故一审认定该行为可以视为南岸公司对二度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予以认可。若南岸公司对二度公司提供的两份图纸存在设计或其他方面的异议,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但南岸公司就此也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南岸公司表示后期的设计系其公司自己工作人员设计,故无法提交任何设计合同以及相关转款记录,故一审法院对此亦无法采信。 判决如下: 一、南岸酒公司给付北设计服务费十四万四千元及利息一万元; 二、驳回北京二度设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南岸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04. 南岸公司上诉: 一、原审法院认为二度公司出具的《太平湖民宿整体改造方案》及《二姑娘民宿室内装修设计》就已全部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事实上,在履约过程中南岸公司发现二度公司没有相关资质,且南岸公司与二度公司在5月份就已经产生矛盾,因此二度公司出具的《太平湖民宿整体改造方案》南岸公司对此并不予认可也未签字、盖章确认。 关于二度公司出具的《二姑娘民宿室内装修设计》,南岸公司对此同样不予认可,二度公司的员工欺骗南岸公司说签字只是签收文件,他自己好交差,在此种情况下,南岸公司仅是在封面上签字,但并不认可其中内容,同时,南岸公司签字后二度公司员工就把图纸带走了,二度公司后期也没有现场的跟进。合同就履行到了这个阶段。 《室内设计合同》中有一项是二度公司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跟进,事实上,在两公司闹矛盾后的2018年7月份,二度公司即擅自离场,直至2019年1月份南岸公司开业。 至于南岸公司后期没有再请设计单位设计的原因是,1、南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学设计出身,其视该民宿“二姑娘民宿”为自己的生命,为此付出了其全部的心血。南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二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学生;2、南岸公司只是乡镇的一个普通民宿,效益并不好,为了一个错误的设计已经让其花费所有积蓄,已经没有更多的钱来支付下一家设计公司的费用。 二、二度公司所出具的《太平湖民宿整体改造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南岸公司多次返工,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比如,关于承重墙改造,二度公司图纸要求将承重墙全部拆除改窗,南岸公司认为承重墙是支撑上部结构的墙体,打掉会破坏整个建筑结构,具有安全隐患,南岸公司请教了专业的人员,认为装修中的墙体改造是不能破坏承重墙的。承重墙是万万动不得的,但是二度公司的设计方案确是完全拆除。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鱼池未做水循环系统设计,造成水池污染严重,水质极差,无法养鱼。围墙部分改造设计中围墙较高,存在安全隐患,实际中降低了围墙高度。大门墙改造设计中的下沉地台,考虑民宿处于皖南山区,多雨潮湿,下沉后易造成积水和返潮,故未实施。 05.
二审法院: 本案中,南岸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因二度公司缺乏相应资质而应认定合同无效。但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二度公司为南岸公司提供的是室内装修设计的服务,即使二度公司缺乏相关资质,在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且正如南岸公司所述其法定代表人与二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师生关系,南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理应对二度公司的资质状况有所了解的情况下,也不应因此否定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法院对南岸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二度公司就己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提交了《太平湖民宿整体改造方案》以及《二姑娘民宿室内装修设计》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已按照《室内设计合同》的约定向南岸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设计方案以及图纸。南岸公司虽辩称二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其对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基于此,在二度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服务的情况下,南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设计服务费。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6.
问题延伸:室内装修设计需要资质吗? 室内装修设计是否需要资质,与建筑装修设计的区别密切相关,关键在于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建筑活动。评判标准为设计内容是否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变动和电气类等需要建筑工程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进行的建筑活动等,如不涉及,一般不宜强制要求资质,如果涉及,则需要建设工程装饰装修设计资质。 1.不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变动和电气类等设计的室内装修合同不适用建筑设计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2. 室内装修设计合同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部分无效; 3.室内装饰装修不涉及工业建筑设计领域,不适用建筑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4.“室内精装修设计”不属于建筑法所规定的建筑活动,不应当因资质等级问题导致合同无效。 (付费)入星球▲ 识别上方二维码 1.内容:公开课、经营管理、行业报告、电子书、设计资料、政策规范 2.适合:民宿经营者、设计师、供应商、政府部门、产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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