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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金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细则发布:分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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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00: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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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关于《金华市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讨论修改稿)

 

为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助推我区“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4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关于遏制市区抢栽抢种抢建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14〕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婺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拆迁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项目涉及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区委政法委、信访局、发改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文旅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拆迁范围

按照区政府批复、上级部门项目批复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及用地红线范围确定(包括设计变更)。

三、拆迁补偿

1.拆迁房屋按照建筑的不同结构和新旧程度经评估机构评估,按重置价给予经济补偿。

2.装修、附着物补偿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补偿。



3.拆迁房屋补偿原则:

(1)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合法宅基地占地或建筑面积,来确定房屋补偿面积。

(2)被拆迁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合法建筑面积,但载明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的,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计算房屋补偿面积;宅基地面积按载明合法建筑用占地面积确定。

(3)被拆迁房屋无《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以《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等有效审批资料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批准的建筑层次、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补偿面积,宅基地面积按有效建房审批资料批准范围内实际建造的占地面积确定。

(4)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已建房,但未办理有效权属资料的,由乡镇(街道)会同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

(5)经规划、国土和乡镇等单位部门处罚过或缴纳过各类保证金的房屋,由乡镇(街道)会同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认定。

(6)住宅的附属物、构筑物和庭院不计入原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7)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4.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10日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方案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安置政策

(一)拆迁安置对象

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间为村委会《拆迁告知书》发布之日。

1.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享受村民待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

(2)属就地农转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服兵役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三级以下);

(4)入学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教、服刑人员;

(6)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中第(1-5)款人员享有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益。

夫妻双方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增加一人安排。

2.特殊情况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已婚未育家庭人口可增加1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经依法处理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2)蓝印户口人员,未享受国家房改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得单独立户;

(3)农嫁非人员,因政策原因户口在村无法迁出的,可计入1个安置人口,但不得单独立户;应迁出而未迁出,不应迁入而迁入的,不作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4)离婚家庭,按原家庭人口状况确定;

(5)挂靠人口不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二)安置补偿

1.搬迁补偿费。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每户1000元标准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增加2元。

2.过渡安置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3人及以下的按400元/月,4-5人的按600元/月、6人及以上的按800元/月予以补助,自房屋腾空之日起算,宅基地安置的自交付宅基地之日起12个月;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补助至交房之日止。

3.补助费

(1)电视、电话、宽带移装补助费:有线电视50元/户,电话108元/部,宽带108元/条,电话加装宽带108元/门。被拆迁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电话158元/部,宽带78元/条,电话加装宽带258元/门。

(2)水、电设施补助费:拆除住宅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户自行安装水“一户一表”的,凭自来水公司出具的证明按700元/户补助。拆除住宅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户自行安装电“一户一表”的,凭电力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700元/户补偿。

(3)空调移机费:柜机340元/台;挂机210元/台。

(4)热水器拆装补助费:太阳能热水器800元/只,电热水器210元/只。

4.奖励费

(1)房屋评估签约奖。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签约,每户分别给予2000、3000元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不予奖励。

(2)房屋腾空奖。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不予奖励。

(三)安置方式与标准

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三种,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安置方式,被拆迁户内可享受安置占地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允许选择三种安置方式的其中一种;被搬迁户内可享受安置占地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中一种。

1、宅基地安置:宅基地安置参照《婺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婺区政发〔2006〕9号)、《关于印发婺城区村(居)民建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婺区政办〔2012〕61号),或区政府新制定的农民建房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审批。

拆迁人负责宅基地安置户房屋±0.00m以下的地基与基础施工,各安置户承担相应的基础费用。

2.公寓式安置:鼓励选择公寓房安置,在二环以内国有土地安置的,以人均用地30平方米为基准;在新城区、白龙桥、安地和雅畈等集镇所在地国有土地安置的、以人均45平方米为基准;在罗店、竹马、蒋堂、琅琊等集镇所在地国有土地安置的,以人均60平方米为基准;在所在村集体土地安置的,以人均90平方米为基准。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经济组织成员,在二环以内国有土地安置的按1:1比例凑户型审批公寓房;在新城区、白龙桥、安地和雅畈等国有土地安置的按1:1.5比例安置;在罗店、竹马、蒋堂和琅琊等集镇国有土地安置的按1:2比例安置;在村集体土地安置的按1:3比例安置,但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270平方米。

3.货币安置:安置户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原则上按现有合法建筑重置价(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1:3的标准给予补偿;国有土地房屋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房屋均采用货币安置,按现有合法建筑重置价格的1:3的标准给予补偿;在本村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村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合法建筑重置价格1:3的标准选择货币补偿或公寓式安置。

(三)安置户型

公寓房安置:公寓房安置区块选址要符合金华市、婺城区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所在村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公寓式安置户型根据规划设定条件和安置农户意愿确定,原则上由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和140平方米等四种组成

宅基地安置:宅基地安置采用联立式、严禁建设独立式住宅;户型有60、90、120、125和140平方米(限宅基地)等五种组成,在村庄规划编制时要提前规划设计。

(四)安置成本收取            

1.公寓房安置费:选择公寓式安置的,安置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价格,村经济组织成员按实际建安造价(建安造价构成要素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与税金等七项费用)收取,非村经济组织成员按实际建安综合价(建安价加基础设施、绿化和规费等配套费用)收取,并找补市场评估价确定的楼层差价。国有土地安置的超过安置标准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内按市场评估价80%收取,超过15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收取。

2.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安置标准内的拆迁人只收取基础施工费用,宅基地房屋建设费用各户自筹。

(五)补偿款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按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交回权属证书的,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交付钥匙验收后10个工作日结清所有奖励和补偿款。

2.选择公寓式安置方式的:

(1)被拆迁人按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交回权属证书后10个工作日结算领取搬迁费、过渡安置费、评估签约奖及其他补助费。

(2)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验收交付钥匙后10个工作日结算领取腾空奖。

(3)房屋拆迁补偿费在安置公寓房分房前15天内进行房款结算,并结清所有补偿款。

3.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

(1)被拆迁人按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交回权属证书后10个工作日结算领取搬迁费、过渡安置费、评估签约奖及其他补助费。

(2)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验收交付钥匙后10个工作日结算领取腾空奖。

(3)房屋拆迁补偿费在安置宅基地交付前10天内进行结算,并结清所有补偿款。

五、安置房建设和产权办理

(一)安置房规划和建设

1.安置房规划。为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乡村景观风貌要求,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实际需求,村庄规划编制时,涉及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高层公寓房,在靠近中心城区近郊村、新城区或集镇所在地,控制高度80米以下;在一般中心村集聚的,控制高度36米以下。

2.在每户拥有一处合法联建排屋住宅基础上,其余安置面积均采用高层公寓房安置,公寓房安置的农户须自愿承诺放弃宅基地资格权。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加强指导,对联立式住宅地基要有偿选位,其分配方案须经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高层(含多层)住宅分配要按楼层系数进行差别化选房;村集体对部分公寓房可采用资金自筹、产权自持、有偿使用、到期归还的方式,解决部分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3.集体土地公寓安置房建设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业主,由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实施。按高层(含多层)房屋建设规范按商品房要求建造,区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乡镇(街道)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消防、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参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流程进行管理。

(二)产权办理

1.被拆迁房屋权证注销。房屋被拆迁人在房屋拆除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注销手续。

2.联建排屋式安置住宅登记确权。由乡镇(街道)按规定进行审批,房屋竣工验收后,不动产登机构根据农户拆迁协议,相关规划、用地审批件,不动产测绘报告等权属依据办理不动产权证。

3.高层(含多层)住宅住宅登记确权。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后,进行分幢分层分套不动产测绘(参照商品房),先以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不动产登记,再按乡镇(街道)、村分户(分套)审批材料分户(分套)办理农户不动产权证。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

关于《金华市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助推我区“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4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关于遏制市区抢栽抢种抢建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14〕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婺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婺城区政府网站(http://www.wuch.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邮编:32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金华市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519132413@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7日。      

联系人:陈志坚            联系电话:15957957085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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