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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开宾馆、客栈、洗浴场所、农家乐的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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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21: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正文


7月17日

云南省公安厅发布
《关于严格留宿场所治安管理的通告》
对留宿场所经营者、业主、从业人员以及住宿人员
作出了规定

通告全文如下↓↓↓




为加强我省留宿场所治安管理,防范、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留宿场所,是指以经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所有场所。包括各类宾(旅)馆、客栈、民宿、洗浴场所、出(日)租房、农家乐等。


二、留宿场所经营者、业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防盗设施,建立、落实安全值守、可疑情况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

(二)必须查验核实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时登记、报备;告知住宿人员遵守法律;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人员和被通缉的罪犯,或者发现入住人员携带违禁品、危险品和可疑物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严禁利用场所从事黄、赌、毒、骗和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住宿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身份信息(证件)登记住宿。


(二)不得在住宿场所内从事黄、赌、毒、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危险品等入住。


(三)配合接受公安机关进行检查、盘查等。


四、留宿场所经营者、业主、从业人员或者住宿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机关鼓励单位或公民举报违法犯罪。报复举报人、纵容包庇违法犯罪的、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

 
云南省公安厅

2020年7月17日



来源/云南发布

总编/孔令勇  值班编辑/孔德云  排版/邱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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