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慢享
猜你喜欢
旅行常客论坛

350万转让17间杭州民宿,却只有6间有证,一审二审都输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7-2 23:4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

马尚(化名、甲方、转让方)

冯浩、尹燕(化名、乙方、受让方) 

01 

案件还原

2016年12月17日,马尚与冯浩、尹燕签订《客栈转让合同》载明:

一、甲方将其所经营的位于(杭州市下满觉陇1×号)的朴墅酒店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租期为2016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6日到期,房屋租金为45万/年。

七、若乙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甲方任意一期费用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收回客栈经营使用权。

八、在乙方已支付转让款90%以后,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客栈的相关经营手续,确保客栈的顺利交接,协助办理客栈的证照资质变更等手续。

十三、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十四、乙方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自2017年2月1日起,客栈所有经营与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2017年1月15日,双方并签订《朴墅证件交接》一份,注明马尚交付给冯浩、尹燕的证件为:营业执照正副本(二本)、特种行业正副本(二本)、税务证正副本(二本)、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一本)、卫生许可证(一本)、特种行业许可证正本、公章壹枚、财务章壹枚,并明确“以上内容已交接,并清楚各证件”。

同日,冯浩作为承诺人向马尚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现朴墅酒店(杭州下满觉陇×号)所有经营权转交给冯浩,从时间2017年1月15日开始经营该酒店,并承诺所有酒店发生一切事议,与法人马尚无关,并承诺所经营期间合法经营。”

冯浩、尹燕陆续支付2017年11月1日前的部分转让款。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欠545000元转让款未支付。

2017年12月6日,马尚委托律师向冯浩、尹燕发送律师函一份,催讨未付转让款项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另查明,审核时间为2018年8月13日的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记载,朴墅酒店房间数为6间,总床位数为7人,核定旅客限额为12人。

02

一审

马尚提请诉讼:

1.冯浩、尹燕支付剩余转让款545000元;

2.冯浩、尹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冯浩、尹燕反诉:

1、解除《客栈转让合同》;

2、马尚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2055000元;

3、马尚赔偿利息损失98044.63元。

诉讼中,冯浩、尹燕一致确认:转让合同签订之后,朴墅酒店系按照17间客房进行经营的。

1.2017年1月15日拿到《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其上记载客房6间,但实际上冯浩、尹燕在2017年底才发现该情况。

2.其系2017年2月1日开始经营朴墅酒店,目前还在经营。2975000元转让款中含马尚已垫付的375000元租金。

法院

关于冯浩、尹燕辩称转让款远高于市场价以及马尚隐瞒朴墅酒店仅6间客房能够合法经营的事实,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违约在先的意见。

首先,冯浩、尹燕虽辩称转让款高于市场价,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其次,虽然根据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可知,朴墅酒店登记的房间数为6间,但无证据证明马尚在与冯浩、尹燕签订案涉合同时以及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隐瞒该事实的行为;而冯浩、尹燕系为特定经营目的向马尚转让朴墅酒店,转让款(含部分租金)高达2975000元,其理应在转让之前对朴墅酒店客房情况、使用性能等进行详细、深入地了解。事实上,冯浩早在2017年1月17日就已拿到马尚交付的已注明客房为6间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并在载有“清楚各证件”内容的《朴墅证件交接》上签字确认,其该行为应视为对朴墅酒店登记客房为6间这一事实是知情的。冯浩、马尚自述朴墅酒店由其经营至今,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朴墅酒店因经营其他11间客房而被相关部门检查并被责令停业,其辩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显然与事实不符。

故冯浩、尹燕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其以此为由拒付剩余转让款,并要求解除案涉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并赔偿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客栈转让合同》约定,冯浩、尹燕尚有545000元转让款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

一、冯浩、尹燕共同支付马尚转让款5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马尚的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冯浩、尹燕的反诉请求。

03

二审

宣判后,尹燕、冯浩不服,提起上诉:

一、马尚和其合伙人在和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一直是按17个房间可合法使用来诱导尹燕签署合同。鉴于当时无防备之心,没有录音证据。但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前,马尚的合伙人在网上发布转让广告,明确写明朴墅酒店面积是800平方米,证件齐全,总共17个主题房间。对于这点马尚并没有否认。但是一审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并不予认定。同时马尚本人发布的广告也对外宣称是17个房间。

二、酒店旅客住宿人员登记截屏、录像也证明酒店是17个房间经营。对于录音记录和截屏、录像的真实性马尚都予以认可,均说明转让的标的物系朴墅酒店整体经营权和使用权(马尚承诺17个房间),冯浩、尹燕支付的高额转让款亦是基于17个房间均可以合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一审法院确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却未采纳这些证据,也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三、不能超面积经营的通知是在19大召开之前发布的,时间在2017年9月下旬。通告都是在南山派出所建立的微信群里面发布的,有权威性的,前后收到6次通告。且判决书中描述“冯浩、马尚自述朴墅酒店由其经营至今,且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朴墅酒店因经营其他11间客房而被相关部门检查并被责令停业,其辩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显示与事实不符”,没被责令停业是因为在检查的时候是按照规定经营。有关部门的不定期检查是存在的,无法按照17个房间进行正常经营的事实是存在的,这完全与合同目的不符合。

证据表明情势的变更使得尹燕、冯浩按17个房间营业支付转让费获得的利润已明显受到影响,如继续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国务院对需确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六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那么以上派出所的通知也是有法可依的。一审法庭忽略了国家法律法规。

四、合同签订时,马尚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正本,特种行业许可证正本、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时隔将近一个月后才提供了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一审中马尚提供的交接书可以证明马尚是在合同签署近一个月后才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特此说明:特种许可证正本并未注明房间数量,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才注明房间数量,而且交接书上的所有证件仅且只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才注明了房间数量)

1).交接书上并没有尹燕的签字,不认可马尚已告知清楚存在瑕疵。冯浩也没有告知尹燕,直到南山派出所发通知告知后才知晓。

2).马尚和尹燕签署的包括合同在内的所有证件都没有提及转让的酒店存在经验权瑕疵。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的规定,出售人有声明的义务。例如某出售人为了个人的利益,出售不合格产品时有意不履行声明的义务,致使购买者误认为系合格产品而购买,该出售人的不作为行为即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隐瞒是不作为的一种欺诈方式,其目的是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又一种情况是沉默而为的意思表示。本合同的签订存在欺诈和故意隐瞒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结合第一和第四点,合同在订立的时候,马尚并未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且未在合同内有说明部分房间经营权存在质量问题。本合同存在刻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因此应当赔偿尹燕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马尚已通知尹燕相关证件存在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五、马尚在2015年就已经营4家民宿,而且截止目前仍然在多家民宿、公司担任法人、股东,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生意手腕;而尹燕、冯浩从未从事过该行业,马尚利用其自身的经营优势以及尹燕、冯浩的轻信、缺乏经验、信息不通的弱势,通过虚假宣传,进而利用证件原本无详细说明,再利用公安系统房间信息齐全信息诱导尹燕签订了合同,让合同生效成既定事实,而后近一个月才提供相关副本给冯浩一人,严重损害了尹燕的利益,属显失公平。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马尚作为出卖人以及酒店执照办理人,应该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尹燕作为买受人不受两年期限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尹燕有权作为受害方,要求马尚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上述,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本合同存在不合法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回重审或改判。尹燕的上诉请求为:

1、撤销一审判决,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依法判令不支付剩余转让费54.5万元;

3、依法判令马尚履行办理相关经营证件转让的义务;

4、赔偿尹燕、冯浩的损失。 

马尚辩称:

关于房间数量,马尚不存在任何欺瞒或者故意隐瞒。尹燕、冯浩认为马尚经常经营酒店、民宿,有优势地位,马尚也不否认,马尚确实在经营,但是马尚并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进行任何的隐瞒。而且尹燕、冯浩也不是一下子看中案涉酒店的,是对其他的很多酒店进行过考察之后才选择案涉酒店的,尹燕和冯浩应该具有一定的经验或者说自己有一个判断。

关于房间的问题,酒店分成两栋,前面一栋有12个房间,后面一栋是5个房间,有证的是二楼的六个房间,尹燕和冯浩应该也是知道的,因为期间有试运营。其实在杭州西湖景区,任何民宿的三楼是办不出证的,这是大家知道的常识。所以马尚不存在重大隐瞒,17个房间都有证是不可能的,杭州西湖景区三楼肯定是都不能办证,但是运营都是在运营的。

我们认为价格是双方的合意,尹燕、冯浩说只能经营六个房间,这也不是现实的。整个景区都是这样子的,虽然只有6个房间有证,但17个房间都是在经营的,别的民宿也是同样的情况。尹燕、冯浩也是17个房间大部分都是在经营的,所以价格也不能按照6个房间计算,尹燕、冯浩也是经过充分的考察,才会最终选择转让案涉酒店。因此,整个过程都是公平合理的,不存在任何的欺瞒或欺诈。

法院

双方当事人对案涉朴墅酒店实际有17个房间,登记的房间数为6间均无异议,但尹燕、冯浩并无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马尚在签订合同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瞒该事实的行为,且尹燕、冯浩作为酒店经营者,在确定接手朴墅酒店之前,应当对客房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即使如尹燕、冯浩所主张的存在隐瞒行为,冯浩在2017年1月17日拿到马尚交付的已注明客房6间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尹燕、冯浩亦自认在2017年年底时对此已经知晓,但尹燕、冯浩至今未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故案涉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对马尚与尹燕、冯浩均有约束力。

尹燕、冯浩主张以案涉酒店只有6个房间可以合法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尹燕、冯浩自2017年1月15日开始经营酒店一直至今近一年,由此可知案涉酒店只有6个房间有证对酒店的经营并未造成实际影响,尹燕、冯浩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11个房间的经营受到了实际影响,故尹燕、冯浩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宿客栈转让、民房出租,乡村土地流转

可识别下方二维码

自行发布(无中介费)

(付费)入星球

识别上方二维码

1.内容:法律、公开课、行业报告、电子书、设计资料、政策规范

2.适合:民宿经营者、设计师、供应商、政府部门、产业研究

(免费)入社群

民宿策划、设计、营销、法律、转让、OTA优化

泳池施工、PMS、培训、摄影



长按可识别,感谢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