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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酒店≠五星级酒店,这种说辞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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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6 11: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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樵某称通过Q公司网站搜索到G旅行社发布的“三亚三大海湾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2-4晚”和度假产品。该产品宣称包括“三亚海棠湾凯宾斯基酒店”、“三亚香格里拉度假酒店”、“三亚华宇亚龙湾迎宾馆”等六家酒店均宣称为五星级酒店,其便通过该网站于2016423日购买了2份该产品、517日购买了2份产品、518日购买了4份产品,通过该网站在线支付了22152元,并收到了G旅行社出具的发票。


樵某分别于201659日(消费5592元)、201678日(消费5520元)、2016711日(消费2760元)、201692日(消费8280元)入住了“三亚香格里拉度假酒店”、“三亚华宇亚龙湾迎宾馆”两个酒店并接受了相应服务。后其发现上述两个酒店不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五星级酒店名录中。其认为Q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对Q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后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Q公司、G旅行社退还消费款项22152元,支付三倍赔偿金66456元,并承担证据保全公证费1200元。


Q公司辩称,樵某的行为是知假买假,Q公司不构成欺诈。


G旅行社辩称,樵某在其处订了4次旅游,都定的三亚香格里拉度假酒店”、“三亚华宇亚龙湾迎宾馆”两个酒店。樵某在入住前就已经确定了上述酒店不是五星酒店,但却重复入住,属于知假买假。G旅行社的产品标题为“三亚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并没有写五星级酒店。G旅行社只能提供标题,但Q公司录入的信息存在偏差,将不是五星级的酒店录成了五星级,而其作为商家是无法对此进行修改的。


经查明,G旅行社提供的“三亚三大海湾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2-4天奢华游”旅游服务产品中的六家酒店中除“三亚维景国际度假酒店”、“三亚海棠湾喜来登度假酒店”是五星级酒店外,其余酒店均不是五星级酒店。樵某为保全互联网的网页证据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200元。


经审理,北京海淀区法院认为G旅行社称自己宣传的标题为“三亚六大五星豪华酒店任选”,并没有写五星级酒店,是因为Q公司的过错将六家酒店标注为五星级,自身并未欺骗消费者。但根据平时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与约定俗成的判断标准,所谓的“五星豪华酒店”即应是五星级酒店,G旅行社的上述用语显然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用认为其所提供的酒店均为五星级酒店,故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G旅行社因此获益,故该公司除应退还相关费用外还应依法承担增加赔偿三倍费用。


樵某2016423日通过Q公司的网站购买了G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产品,并在同年59日接受了相应服务,此时樵某即发现其所接受的服务与Q公司网站的宣传不符,其所入住宾馆不是五星级宾馆。樵某在了解到G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其宣传内容不符后,仍继续购买上述服务并选定在非五星级酒店消费,其行为属于意识到上述服务瑕疵后主动接受并选择该服务,故樵某在2016517日及以后的购买与消费行为不属于受到经营者欺诈而产生的消费,G旅行社对此没有过错,其因此产生的消费金额G旅行社不必返还。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Q公司作为网站平台的运营管理者,没有能力判断G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没有逐一核实全部信息真实性的能力,故对樵某因此产生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海淀区法院判决G旅行社退还樵某5592元,赔偿16776元,给付公证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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