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加入慢享
猜你喜欢
旅行常客论坛

管理合同终止后恶意侵权商标,IHG诉前授权酒店一审胜诉获赔120万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9-28 08: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Rdaily,连接全球百万知识产权精英

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产业媒体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汝全 鲁锦澄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管理合同终止后恶意侵权,IHG诉前授权酒店一审胜诉获赔120万元


IPRdaily导读:近日,著名酒店管理集团洲际酒店旗下的六洲酒店集团诉都江堰云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六洲酒店集团一审胜诉,获赔经济损失120万元(含合理费用)。本案中,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授权终止后的行为性质认定、是否适用中止审理、消除不良影响的救济、被诉侵权主体的确认以及一审判决的高赔偿额值得关注和交流。




案情简介



IHG旗下六洲酒店集团(SIX CONTINENTS HOTELS, INC.)是依据美国法律组成的公司,总部位于美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瑞维尼亚大街3号。六洲酒店集团(在最先公司的名称和公司构架状态下)成立于1777年,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专业酒店管理集团之一,经营范围分布将近100个国家,拥有“皇冠假日酒店”、“CROWNE PLAZA”、“皇冠”、“假日酒店”和“HOLIDAY INN”等多个国际知名酒店品牌。六洲酒店集团有超过60年国际酒店管理经验,在中国所经营的酒店遍布于中国大陆2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包括本案被告所在地的四川省。


vs


本案被告经营的都江堰中心假日酒店,其前身为六洲酒店集团授权的都江堰中心智选假日酒店。2018年6月12日,六洲酒店集团向涉案酒店的前经营方都江堰铃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函件,声明双方合同将于2018年7月12日终止,并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一切六洲酒店集团享有权利的商标或标识。随后,涉案酒店更名为都江堰中心假日酒店,并将管理公司变更为都江堰云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2日,六洲酒店集团向本案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寻找各种理由不予配合。针对六洲酒店集团的工商投诉,工商认定不构成相同商标,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遂不侵权。2019年3月7日,六洲酒店集团无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人民币300万元,并同时申请了300万元的财产保全。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公证书记载,本案被告都江堰云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入住涉案酒店的房客开具发票,以云裳酒店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并在该公众号中发布与涉案酒店相关的营销和及招聘广告,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酒店系云裳酒店公司经营,云裳酒店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云裳酒店公司主张其并非涉案酒店的业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六洲酒店集团为涉案的“假日酒店”、“假日”和“Holiday Inn”商标的商标权人,且涉案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云裳酒店公司提出涉案商标处于无效状态,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商标存在有他人提出无效的情形,并非涉案商标已经被宣告无效。相反,六洲酒店集团提交大量证据显示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涉案商标权属状态稳定,应当受到保护。

 

法院认为云裳酒店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中心假日酒店”、“都江堰中心假日酒店”和“Holiday Inn Center”完整的包含了六洲酒店集团的“假日酒店”、“假日”和“Holiday Inn”商标,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的标识的行为。而云裳酒店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在整体商标构成元素上相同,且包含了涉案上表中具有显著性的“假日酒店 Holiday Inn”,二者构成近似。且从携程网、去哪儿网等酒店预定网站的评论来看,不少消费者事实上产生了混淆,误以为云裳酒店公司经营的涉案酒店系六洲酒店集团旗下的假日酒店系列酒店。因此,法院认定云裳酒店公司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六洲酒店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云裳酒店公司主张的“假日酒店”属于通用名称,法院认为云裳酒店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反映出“假日”含有休假的含义,“Holiday Inn”含有“假日饭店”的含义,而“假日”、“Holiday Inn”与旅游休闲有一定关联性并不能证明“假日”、“Holiday Inn”已经成为行业中的通用名称。跟何况,涉案酒店原系六洲酒店集团关联公司的授权使用单位,因此,云裳酒店公司在经营中理应知晓涉案商标的存在。因此,云裳酒店公司关于其系使用通用名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云裳酒店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因云裳酒店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云裳酒店公司还应当就其商标侵权行为在《华西都市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金的计算,法院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

 

1. 本案中,涉案酒店原系六洲酒店集团授权酒店,在授权结束后仍恶意侵权,且并不理会六洲酒店集团发出的律师函,云裳酒店公司主观上有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


2. 本案中涉案商标知名度高。六洲酒店集团积极进行涉案商标的宣传和维权行动,使涉案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度较高。此外,“假日酒店”在全国酒店行业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 云裳酒店公司在2018年与六洲酒店集团合作结束后,持续使用本案中的被诉侵权标识实施侵权行为,甚至在六洲酒店集团起诉以后仍未停止侵权。云裳酒店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开设了微信公众号对涉案酒店进行推广,并在去哪儿网、携程网、艺龙网等主要酒店预订网站对涉案酒店进行宣传。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云裳酒店公司的主观恶意明显且持续侵权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六洲酒店集团为本案聘请律师并进行多次公证以及本案的难易程度,酌情确定云裳酒店公司应当赔偿六洲酒店集团经济损失11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1014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八)项以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都江堰云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六洲酒店集团第1025917号、第6977279号、第6509133号、第778400号、第7784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网站、宣传册等宣传媒介中使用与第1025917号、第6977279号、第6509133号、第778400号、第778404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 自本判决中日期三十日内,被告都江堰云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华西都市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阅同意),如逾期不履行,原告六洲酒店集团可申请本院公布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都江堰云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都江堰云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六洲酒店集团经济损失1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10142元;


四、 驳回原告六洲酒店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目前处于二审中。



附:一审判决书全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汝全 鲁锦澄 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了解超凡——通过专业化,实现高质量发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